近段时间,以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注为由进行的“打假”屡见报端,而焦点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样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不但普通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不甚明了,甚至监管部门之间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所以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对于今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笔者以一起网销食品案件为例,通过引入比较分析法,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进行比较研究,从而进一步阐明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预先定量”和“现称现卖”界定不明
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网店购买的预包装大米(净含量10千克)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仓库贮存有净含量100千克的预包装大米(部分已经拆封,但储存得当),标签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在店铺页面如实标明了上述大米的标签内容。在具体经营中,当事人将购进的预包装大米(每袋净含量100千克)分成10等份,按照每份10千克进行分装并进行真空塑封,外包装上标明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最后,打包并通过快递公司寄给消费者。
该案是网销食品经常会出现的情况,而当事人销售的小袋包装大米究竟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往往会引发极大争议。食品安全法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可以看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包含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食品就应该属于预包装食品。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当事人将大米按照每份10千克称重就是预先定量,再将称重好的大米抽真空封装就是包装在包装材料中,该行为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当事人销售的小袋装大米属于预包装食品。
如果把该案情重新调整一下,基本案情为情况A,调整后的案情为情况B。情况B:当事人没有预先将购入的大袋预包装大米按份称重分装,而是按消费者购买量称重销售,这时一名消费者买了10千克,当事人按消费者要求称重10千克后装袋真空封装,再贴上标签邮寄。那么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散装食品的定义: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情况B中当事人销售的小袋装大米无疑是散装食品。然而,到达消费者手中两袋完全一样的10千克包装大米,只因为称重的先后顺序不一样,情况A中销售的大米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情况B中销售的大米则成了散装食品。
出现逻辑悖论肯定是推导过程出现了问题,通过比较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其核心区别一个是预先定量,另一个是无预先定量。根据散装食品定义,预先定量和现称现卖是不一样的概念,然而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未发现对“预先定量”的明确解释。
预包装食品兼具“食品性”和“工业生产性”
如果通过定义不能准确区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那么是否能通过引入比较分析法来研究两者的区别呢?
食品安全法释义将食品标签的功能定义为: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食品标识定义为: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食品标签上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标签的核心作用是获取食品的属性和安全信息,让消费者或使用者对该食品能够准确认知。
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具有共同的内涵特征,二者的标签都要求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些内容是食品最基础的属性和安全信息,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也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标签只有真实地标注了上述信息,才可以作为“食品”进入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对比来看,预包装食品标签具有一些散装食品标签没有的内容,包括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具有“食品性”和“工业产品性”的双重属性,即是食品又是工业产品,通过不同的方式观察会呈现出不同的性质。
从二者的定义看,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预先定量”就是其区别于散装食品等其他类食品的“工业产品性”的具体体现。原卫生部在定义“预包装食品”时,曾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其中,《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显示,“预先”表示的是一种时间状态,是指进入食品流通环节之前,也就是食品生产环节。而“定量”是指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预包装食品定义中的“预先定量”特指在生产环节通过工业计量方法实现产品质量、体积等在单个产品上的统一。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情形A和情形B中的两种小袋大米,均不符合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所以它们都是食品经营者在销售环节称重销售的散装食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延伸
其他类型食品的定性分析
现制现售食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现制现售食品无明确定义,上海市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将现制现售食品定义为:适用于在同一地点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首先,由上文可知现制现售食品不具有预包装食品的“工业产品性”,即使进行了固定重量或体积的包装,如具有统一体积的杯装奶茶,也不符合“预先定量”的内涵;其次,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明确排除了适用现制现售食品,所以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了定义: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方式要求,不具有“工业产品性”,所以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小作坊是一种较特殊的生产主体,一般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法律赋权各省制定自己的管理规定,有的地方如北京、黑龙江、河南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也就是对预包装食品的“工业产品性”进行了扩张解释,拟定其生产的食品具有预包装食品的内涵。而像重庆、江苏则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其严格限定了“工业产品性”的外延。